據北方晨報消息,2002年夏天,遼寧省盤錦市大洼縣田莊臺機械廠工人李延軍在和鄰居王某某相約來到田莊臺春成造紙廠附近的遼河邊撒網打魚時,不幸被造紙廠設置的抽水管抽了進去而淹死在水中。為討個說法,李妻馮秀麗與去年6月29日向大洼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春成造紙廠賠償各項費用共計6.6萬元。大洼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全部經濟損失的50%即10649元。原告不服此判決,于今年1月28日提出上訴,6月2日,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 打魚被吸進抽水管
2002年6月27日14時許,李延軍和鄰居王某某一起到田莊臺春成造紙廠附近的遼河邊打魚。當時李延軍停在河邊的灘地撒網打魚,而王某某則繼續(xù)前行,在離李約有50米的地方停下撒網。而當其撒完網時,回頭一看,發(fā)現李延軍正在水面上掙扎,王急忙跑過去拽李,但卻怎么也拽不上來。王心想這里可能是造紙廠的抽水管處,然而無論他怎么使勁,由于抽水管的抽力太大,最后李延軍還是被吸下去。王見狀連忙跑到造紙廠的泵房內,讓他們停機,而后跑回家找人幫忙。李延軍很快就被打撈上來,然而已經死亡。經尸檢,李系因溺水窒息死亡。
討說法妻子起訴
當得知丈夫的噩耗時,李延軍的妻子馮秀麗驚呆了,自己沒有了丈夫,13歲的兒子沒有了爸爸,傷心之余,馮秀麗決定要為丈夫討個說法。2002年6月29日,馮秀麗向大洼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馮秀麗在訴狀中稱,其丈夫的死系被告春成造紙廠設置的抽水管所致,抽水管附近沒設防護措施,導致其丈夫被抽水管抽進去而死亡,所以要求該造紙廠賠償死亡補償費、喪葬費、子女撫養(yǎng)費等共計6.6萬元。而被告春成造紙廠辯稱:盤錦市田莊臺春成造紙廠是半個多世紀的老廠,該廠的抽水管是建廠以來就有的抽水管,在此居住的居民無人不知道此處有抽水管,而且在遼河口處設置抽水管是有明顯警示標志的,且原告的死因系溺水而死,并不是被告的不作為行為所致,故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一審雙方都有過錯
2002年8月6日,大洼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丈夫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意識或認識到被告造紙廠設有水泵抽水作業(yè)有一定危險性,自己不應在被告抽水作業(yè)時去河邊打魚,本身有過失。且被告單位在抽水管附近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而原告丈夫不去注意,違反了注意義務,主觀上原告丈夫具有過錯。而被告作為作業(yè)人,在抽水作業(yè)中應履行安全作業(yè)的義務,也存在過失行為。故原告丈夫與被告均有過錯,應負同等責任。原告的丈夫現已死亡,原告享有請求追償權,即請求被告償付喪葬費,死者生
前撫養(yǎng)費及死亡補償費。因此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全部經濟損失的50%即10649元。
原告不服此判決,于今年1月28日提出上訴,6月2日,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任傳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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