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30日,商務部發(fā)布2004年第30號公告,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加拿大、美國被調查產品對中國的傾銷很有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韓國被調查產品對中國的傾銷很有可能再度發(fā)生;如果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加拿大、韓國、美國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yè)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fā)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的決定,2004年6月30日,商務部對外公告,保留原新聞紙反傾銷稅,即自2004年6月30日起,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仍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9年第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自2004年6月3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新聞紙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9年第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